一、二级资质体系集成资质初审和审批
1、体系集成资质企业在体系集成资质评审完成后应实时向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方案单列市信息财产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地方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提交体系集成资质报告质料。地方信息财产主管部分依据检察状况,出具初审意见。
2、体系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无效期到期前30个事情日外向部资质办提交体系集成资质报告质料、评审机构出具的体系集成资质评审陈诉和地方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出具的初审意见。
3、部资质办构造职员对上报质料举行检察、汇总,并联合有关企业的监视反省上报质料,举行分歧性复核。
4、部资质办构造体系集成资质专家评审,检察体系集成资质企业的报告质料和评审机构的体系集成资质评审意见,作出体系集成资质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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